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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冊很多個類別是怎么收費的?

作者:德州佳恒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時間:2022-11-09 08:05:13

一、專利申請文件的概念專利申請文件是個人或單位為申請取得專利權向國家專利局提交的一系列文件的總稱。

二、專利申請文件的種類及使用范圍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這三種專利須提交的文件略有不同:申請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應提交專利請求書、專利說明書、說明書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應當提交專利請求書以及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照片等文件。

1.專利請求書

專利請求書是要求授予專利的主要申請文件之一,一般按照專利局所提供的標準表格進行填寫。主要項目有:

⑴發明、實用新型或設計名稱。填寫名稱要求簡短、扼要、準確。

⑵發明人或設計人姓名。姓名—般要求用真實的全名,姓名后面不加“同志”或其他職務稱謂。

⑶申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申請人為個人時,應寫出姓名;申請人為單位時,應寫出單位名稱,單位名稱不要用簡稱。如果專利申請是由幾個人共同提出的,則要指定一個共同申請人或代理人為其代表人。沒有指定的以第一署名人為代表。

⑷申請人地址。一般應寫明申請人的永久性地址。申請人地址的寫法要便于快速、準確地投遞。有的國家還要求寫上郵政編碼、電話號碼、電報、電傳掛號等。

(5)申請日。申請日是申請專利的日期,通常是以專利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來確定的;如果申請文件是通過郵局寄發的,則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6)優先權。優先權即享受優先待遇的權利,有優先權日的應注明第一份專利申請提交國、申請日期、申請號。

2.專利說明書

專利說明書是詳細闡述發明技術實質的文件,供專利機構審查、印刷、公布并征詢意見。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穎性做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

說明書的內容,一般由三部分組成:

⑴扉頁。在扉頁上印有專利文獻和有關法律文獻的著錄項目。專利文獻的項目可分為四部分:

①號碼。文獻號、申請號、優先權申請號。

②日期。申請日期、優先申請日期、公告日期。

③名稱。出版此專利文獻的國家的、地區的或國際產權管理機構的名稱、優先權申請案提交的國家名稱、與文獻有關的人員的識別(系指申請人、發明人、律師等)。

④有關技術內容的情報。文摘種類簡述、國際專利分類、本國分類號、發明題目、不包括在敘述正文之內而單獨列舉的有關先前技術的文獻目錄、摘要或權項。

⑵正文。正文包括:

①名稱。名稱應能準確和簡明地確定發明對象,與發明范圍完全相符,與專利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

②序言。說明發明所屬的技術領域,創立發明之前本領域的技術水平和現有技術存在的缺點,本發明的目的與技術優勢等。

⑧主體。這是說明書的核心部分。說明發明細節和解決的手段,往往列出若干實例和最佳的實施方案,并說明采用本發明后將會得到的技術經濟利益等。

④附圖。附圖主要是說明說明書中所包括的零部件或各種方案,圖的內容不應超出說明書的文字內容。附圖包括示意圖、線路圖、圖解、工藝流程圖和其他繪圖。

3.權利請求書

權利請求書(又稱請求權項)是專利申請人要求法律保護的對象或范圍,即發明人的獨創部分,是排斥他人無償占用的具體內容。

權利要求分為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兩種。

獨立權利要求是從整體上反映一項發明或實用新型主要技術特征的權利要求。獨立權利要求的寫法,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說明所屬技術領域;特征部分說明發明本身所要求保護的技術特征。

從屬權利要求,是就前一項(或多項)權利要求所提出的權利要求。從屬權利要求的寫法,分引用部分和特征部分。先引前述權利一項或多項,后寫特征。寫引用部分時,只寫明被引用權利要求的編號即可,并盡可能把編號寫在句首。在寫特征部分時,應寫明附加的技術特征,對被引用的獨立權利要求進一步加以技術上的限定。

權利要求書應該正面地、清楚地、完整地、準確地限定說明書中所描寫的發明技術特征,并不得超出說明書范圍,所用的技術術語也應與說明書使用的相一致。

4.說明書摘要

摘要是對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基本組成因素或主要技術特征的簡短陳述。它可以幫助專業人員或審查人員進行專利文獻檢索。摘要一般包括題目和摘要本文兩部分,字數一般不超過250個字,并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5.外觀設計文件

外觀設計專利請求書的內容及格式,基本上與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相同,但是要注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類別。

申請外觀設計,除提交請求書外,主要應提交外觀設計的圖片或照片。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圖片或者照片應從不同角度、不同側面或不同狀態,清楚地顯示出請求保護的對象,必要時也可以附送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樣品或者模型。

6.其他文件

前面所述五種文件屬于各國都要求提交的基本文件。此外,根據各國規定及各類申請案的特殊原因,還有以下幾種文件:①證明公約優先權的文件,可與基本文件一起提交,也可以稍遲些日子提交。如英國、日本和西班牙的遲交期為三個月,法國為四個月,美國為六個月。②證明展覽優先權的文件。③申請轉讓證明,在美國和加拿大等實行發明人申請制的國家,當非發明人提出申請時,非發明人同時或事后在規定期限內要提交“轉讓證”。④專利代理人承辦事務的委托書,如《發明人委托專利律師承辦專利申請的宣誓》。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3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是指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因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標駁回復審、商標不予注冊復審、商標撤銷復審、商標無效宣告及無效宣告復審等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

第二條人民法院對商標授權確權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范圍,一般應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及理由確定。原告在訴訟中未提出主張,但商標評審委員會相關認定存在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在各方當事人陳述意見后,可以對相關事由進行審查并做出裁判。

第三條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標標志整體上與國家名稱等相同或者近似。

對于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等,但整體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標志,如果該標志作為德州商標注冊可能導致損害國家尊嚴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情形。

第四條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其屬于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五條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

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注冊為商標,屬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響”。

第六條商標標志由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和其他要素組成,如果整體上具有區別于地名的含義,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情形。

第七條人民法院審查訴爭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應當根據商標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判斷該商標整體上是否具有顯著特征。商標標志中含有描述性要素,但不影響其整體具有顯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標志以獨特方式加以表現,相關公眾能夠以其識別商品來源的,應當認定其具有顯著特征。

第八條訴爭商標為外文標志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中國境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對該外文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進行審查判斷。標志中外文的固有含義可能影響其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顯著特征,但相關公眾對該固有含義的認知程度較低,能夠以該標志識別商品來源的,可以認定其具有顯著特征。

第九條僅以商品自身形狀或者自身形狀的一部分作為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相關公眾一般情況下不易將其識別為指示商品來源標志的,該三維標志不具有作為商標的顯著特征。

該形狀系申請人所獨創或者最早使用并不能當然導致其具有作為商標的顯著特征。

第一款所稱標志經過長期或者廣泛使用,相關公眾能夠通過該標志識別商品來源的,可以認定該標志具有顯著特征。

第十條訴爭商標屬于法定的商品名稱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的通用名稱。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屬于商品通用名稱的,應當認定為通用名稱。相關公眾普遍認為某一名稱能夠指代一類商品的,應當認定為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被專業工具書、辭典等列為商品名稱的,可以作為認定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的參考。

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一般以全國范圍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為判斷標準。對于由于歷史傳統、風土人情、地理環境等原因形成的相關市場固定的商品,在該相關市場內通用的稱謂,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通用名稱。

訴爭商標申請人明知或者應知其申請注冊的商標為部分區域內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的,人民法院可以視其申請注冊的商標為通用名稱。

人民法院審查判斷訴爭商標是否屬于通用名稱,一般以商標申請日時的事實狀態為準。核準注冊時事實狀態發生變化的,以核準注冊時的事實狀態判斷其是否屬于通用名稱。

第十一條商標標志只是或者主要是描述、說明所使用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產地等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暗示商品的特點,但不影響其識別商品來源功能的,不屬于該項所規定的情形。

第十二條當事人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主張訴爭商標構成對其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而不應予以注冊或者應予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量如下因素以及因素之間的相互影響,認定是否容易導致混淆:

(一)商標標志的近似程度;

(二)商品的類似程度;

(三)請求保護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程度;

(四)相關公眾的注意程度;

(五)其他相關因素。

商標申請人的主觀意圖以及實際混淆的證據可以作為判斷混淆可能性的參考因素。

第十三條當事人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主張訴爭商標構成對其已注冊的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而不應予以注冊或者應予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如下因素,以認定訴爭商標的使用是否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其與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從而誤導公眾,致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一)引證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程度;

(二)商標標志是否足夠近似;

(三)指定使用的商品情況;

(四)相關公眾的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

(五)與引證商標近似的標志被其他市場主體合法使用的情況或者其他相關因素。

第十四條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構成對其已注冊的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而不應予以注冊或者應予無效,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裁決支持其主張的,如果訴爭商標注冊未滿五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陳述意見之后,可以按照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進行審理;如果訴爭商標注冊已滿五年,應當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進行審理。

第十五條商標代理人、代表人或者經銷、代理等銷售代理關系意義上的代理人、代表人未經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將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的,人民法院適用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審理。

在為建立代理或者代表關系的磋商階段,前款規定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申請注冊的,人民法院適用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審理。

商標申請人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間存在親屬關系等特定身份關系的,可以推定其商標注冊行為系與該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惡意串通,人民法院適用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審理。

第十六條以下情形可以認定為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中規定的“其他關系”:

(一)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之間具有親屬關系;

(二)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之間具有勞動關系;

(三)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營業地址鄰近;

(四)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曾就達成代理、代表關系進行過磋商,但未形成代理、代表關系;

(五)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曾就達成合同、業務往來關系進行過磋商,但未達成合同、業務往來關系。

第十七條地理標志利害關系人依據商標法第十六條主張他人商標不應予以注冊或者應予無效,如果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地理標志產品并非相同商品,而地理標志利害關系人能夠證明訴爭商標使用在該產品上仍然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該產品來源于該地區并因此具有特定的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如果該地理標志已經注冊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選擇依據該條或者另行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等主張權利。

第十八條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在先權利,包括當事人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權利或者其他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訴爭商標核準注冊時在先權利已不存在的,不影響訴爭商標的注冊。

第十九條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在先著作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對所主張的客體是否構成作品、當事人是否為著作權人或者其他有權主張著作權的利害關系人以及訴爭商標是否構成對著作權的侵害等進行審查。

商標標志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當事人提供的涉及商標標志的設計底稿、原件、取得權利的合同、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的著作權登記證書等,均可以作為證明著作權歸屬的初步證據。

商標公告、商標注冊證等可以作為確定商標申請人為有權主張商標標志著作權的利害關系人的初步證據。

第二十條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志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

當事人以其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系,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主張的字號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他人未經許可申請注冊與該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當事人以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并已與企業建立穩定對應關系的企業名稱的簡稱為依據提出主張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角色形象著作權的,人民法院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進行審查。

對于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具有較高知名度,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系,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條在先使用人主張商標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標已經有一定影響,而商標申請人明知或者應知該商標,即可推定其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但商標申請人舉證證明其沒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標商譽的惡意的除外。

在先使用人舉證證明其在先商標有一定的持續使用時間、區域、銷售量或者廣告宣傳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有一定影響。

在先使用人主張商標申請人在與其不相類似的商品上申請注冊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以欺騙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

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判斷訴爭商標申請人是否“惡意注冊”他人馳名商標,應綜合考慮引證商標的知名度、訴爭商標申請人申請訴爭商標的理由以及使用訴爭商標的具體情形來判斷其主觀意圖。引證商標知名度高、訴爭商標申請人沒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注冊構成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的“惡意注冊”。

第二十六條商標權人自行使用、他人經許可使用以及其他不違背商標權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認定為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所稱的使用。

實際使用的商標標志與核準注冊的商標標志有細微差別,但未改變其顯著特征的,可以視為注冊商標的使用。

沒有實際使用注冊商標,僅有轉讓或者許可行為;或者僅是公布商標注冊信息、聲明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不認定為商標使用。

商標權人有真實使用商標的意圖,并且有實際使用的必要準備,但因其他客觀原因尚未實際使用注冊商標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有正當理由。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主張商標評審委員會下列情形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一)遺漏當事人提出的評審理由,對當事人權利產生實際影響的;

(二)評審程序中未告知合議組成員,經審查確有應當回避事由而未回避的;

(三)未通知適格當事人參加評審,該方當事人明確提出異議的;

(四)其他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過程中,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訴爭商標予以駁回、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無效宣告的事由不復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新的事實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相關裁決,并判令其根據變更后的事實重新作出裁決。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依據在原行政行為之后新發現的證據,或者在原行政程序中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證據,或者新的法律依據提出的評審申請,不屬于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

在商標駁回復審程序中,商標評審委員會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為由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公告后,以下情形不視為“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

(一)引證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該引證商標提出異議,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予以支持,被異議商標申請人申請復審的;

(二)引證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申請商標獲準注冊后依據該引證商標申請宣告其無效的。

第三十條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對于相關事實和法律適用已作出明確認定,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于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該生效裁判重新作出的裁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依據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審理的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可參照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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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基本屬性是判斷商品或服務來源,一件商標能否獲準注冊與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后是否能將其與其他商標標識明確區分,存在緊密聯系。因此相關公眾的明確認知對商標能否獲準注冊至關重要。例如,消費者在平時的生活中可能會誤將白事可樂當作百事可樂、將粵利粵餅干當作奧利奧餅干、將康帥傅牛肉面當作康師傅牛肉面,那么白事等3件商標就極有可能不會被核準注冊在上述相關商品上,因為它們已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或誤認,而非明確認知。

那么,誰是相關公眾?有讀者可能會認為,相關公眾就是普通公眾,因為對于市場上林林總總的商品或服務來說,不論其知名度、工藝、質量如何,依附其存在的商標是否會與其他商標構成混淆或誤認,最終還是需要由普通公眾來判斷。

其實,上述觀點是對相關公眾的廣義理解。誠然,相關公眾是商標是否造成混淆的判斷主體,但在法律意義上,相關公眾應該是一個整體,而且這個整體不是特定的,也不是固定存在的組織。換而言之,相關公眾并不等同于普通公眾,而是一個較抽象的概念,在個案中,應根據商品或服務的性質、種類等多方面因素劃定相關公眾的范圍。

例如,對于類似牛奶、牙膏等大眾消費品而言,普通公眾均為最終消費者,均享有對商標認知和判斷的話語權。但相較非大眾消費品的其他商品,如橡膠跑道,在該商品上注冊一件商標,該商標的相關公眾就應該是具有一定體育設施專業知識或對跑道設計建設較為了解的從業人員,包括體育場館的設計者、各項賽事的主辦者、專業的運動員、新聞媒體等。

因此,相關公眾應該是對所處領域以及該領域內已有的商標、品牌有一定了解的群體,可以是商標所標識商品的生產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也可以是經銷渠道中的經營者,抑或是最終購買該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此外,相關公眾不能是具有專業商標知識或從事商標研究的從業人員,因為該類群體對于商標的認知度要比普通公眾更為敏感,其對商標進行判斷時往往會秉持更為審慎的態度和注意力,如依據他們的視角去判斷商標的混淆或近似,未免過于嚴苛,也不夠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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